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季镛
论经界奏咸淳三年 宋 · 季镛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八、《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二、《续通典》卷二
夫经界尝议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
尝令自实矣,而自实卒不竟。
岂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财之名,下之不乐其成者又每倡为扰民之说,故宁坐视邑政之坏,而不敢诘猾吏奸民之欺;
宁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
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细折计算,奸弊转生,久不迄事。
乃若推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略公平者,订田亩税则,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
臣守吴门,已尝见之施行。
今闻绍兴亦渐就绪,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
窃谓东南诸郡皆奉行惟谨,其或田亩未当,则令乡局釐正之;
图册未修,则令县局程督之。
又必郡守察县之稽违,监司察县之怠弛,严其号令,信其赏罚,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责之年岁,以课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岁会以综核之。
按:《续文献通考》卷一,万历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