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周鼎北宋
按例鞫狱必据告者本章奏绍圣三年正月 北宋 · 周鼎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七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六八(第七册第六六一一页)
按例鞫狱,必据告者本章。
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罪,以故入人罪坐之。
比有司劾囚,囚茫然莫知所以被劾者,或自疏他过,奏请穷治。
滋长犴狱,绝无爱利之风,与律意不合。
大理寺勘断窃盗该案问减等给赏乞依海行令文奏建中靖国元年二月 北宋 · 周鼎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七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九(第七册第六四七一页)
看详元丰六年八月十八日敕:大理寺勘断窃盗该案问减等,随减至罪名给赏。
立法之意盖谓当时见行熙宁编敕,窃盗该案问减者无许给赏之文,而大理寺所治窃盗多是犯在京畿及事干官物,故虽该案问减等,特许随减至罪名给赏。
今海行令文既已立诸赏犯人案首减等备受各依本法,则本寺推断窃盗该案首减等者,其赏理合亦依本法追给。
缘上件朝旨元批入大理寺,令系一司,别致从来未经申明冲革。
伏乞朝廷详酌,付有司参照删去上件指挥,今后依海行令文施行,所贵用赏均一。
论故斗杀人法意疏建中靖国元年五月 北宋 · 周鼎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七四、《文献通考》卷一六七
律,斗杀人者绞,故杀人者斩。
盖两相争竞者谓之故,义理甚明。
法寺断案每于故、斗之际议论不一,盖泥《刑统》所谓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
殊不知所谓无事而杀者,以言无彼此争斗之事而杀人者,是名故杀。
若谓不必斗争,但缘他事而杀者不当为故,则律之立文奚不曰有事杀人绞,而曰斗杀人绞;
不曰无事杀人斩,而云故杀人斩?
以此质之,法意可见。
请自今凡断奏故、斗案,并令有司指定两相斗争是否。
若止辩说往复,即非忿竞,则故、斗情状判然矣。
尽心堂记 北宋 · 周鼎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七四、《永乐大典》卷七二四○
予建斯堂,名曰尽心。
客有问曰:「君于刑狱,常恐冤留,督促省览,寤寐于是。
盖一成而不可变,宜君子之所尽心也。
其取此乎」?
予应之曰:「然」。
又或问曰:「子究竟性理,脱离生灭。
盖尽其心者,知其性也,岂谓是欤」?
予应曰:「然」。
问者一日何处而会言,乃诘余曰:「夫创物令名,必有所主。
既取刑成,又曰知性。
一名二义,果孰从乎?
且郡县谳未决之狱,而宪司覆已成之案。
与其审覆于既行,孰若详谳于未断?
方其未断也,孜孜矜谨,则于事有济。
及其已行也,则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能再全。
虽有明察,尚何益焉?
故在郡县谓之尽心可也,而于宪司亦曰尽心,可乎」?
予曰:「噫!
子亦未究其本矣。
予莅事未几,谕令郡县申议疑狱,指日而待报,罔有淹留。
间有擅决,设或失当,则出者可以追坐,无至于惠奸;
而入者如编配之,尚能改正,使冤者有伸。
夫不惠奸,则恶人知惩;
冤者伸,则善人斯安。
为政之道,莫大于此。
况郡县所及者才境内,而宪司所被者十三州,何啻十倍于此。
而曰无益,何也」?
客曰:「君子尽心之义既已闻命矣,敢问又曰知性者何也」?
余曰:「心即性也,性乃心也,施于有为而应物者刑也。
孔子谓『吾道一以贯之』,而孟子亦曰『万物皆备于我』,岂有异道哉!
由此言之,则凡所谓尽心者皆可名之。
姑以二子所问者释焉。
至于千变万化,理亦一致,又岂止于尽心而已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