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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英南宋
考试官选任之弊奏乾道三年十月 南宋 · 吴飞英
 出处:全宋文卷五○一二、《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八(第五册第四五八三页)
诸州考试官进士有出身者充,意者止谓见任人。
近乃有差寄居不差见任之弊,止欲应副食闲之人。
转运司每遇大比,括责所部可充试官乡贯及有产业亲戚去处,诚恐所差之地或有妨嫌。
近乃有指地求差之弊,甚者一道十州,供具八州有嫌。
若是二弊,士论切齿,为日已久。
欲乞自今诸道考试官并止于所部见任中选差,如或不足旧例所差之数,不过少展考试程限,不必拘一月开院之例,则事无不办。
而考官所供避嫌州数,大率三分及二分以上者即不必差。
其有托辞指地求差者,许漕臣按劾,寘之典宪。
宗室训名之制奏淳熙元年十月 南宋 · 吴飞英
 出处:全宋文卷五○一二、《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一页
窃观国朝宗室训名之制,纤悉严备,非唯以防伪冒,正以革重复之弊。
近时宗室散四方,多有不遵宪令,私自训撰,公然相犯,冒乱昭穆。
乞将应有官宗室令吏部严立责戒,许自陈改正,其馀并牒诸路行下所属州军,尽数根刷。
内无官孤遗宗室未有立名公据及重名人,令所在尊长勘验的实,保明具申宗正寺司,近郡限两月,远郡限三月。
大宗正司拟合改名报宗寺审订给据,递发所属州军分给,仍批凿请受文历照应。
自今继有生降宗子,并依条限陈乞帮勘,官司未见立名公据,不许放行请给。
州郡官司有不遵守,即以违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