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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棣南宋
乞蠲除吏部增置民事之科奏绍兴二十六年正月 南宋 · 吴棣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七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
顷因臣僚建议增置民事之科,应缘民事被罪者,并不得注知州军、通判知县差遣
夫守、令、通判,亲民之官,苟有所犯,未有不干涉于民者。
使其人实有奸贪而犯赃私之罪,则加以重法,固不足恤。
万一素行廉勤,偶陷公过,而或傅致于民事,遂令终身不入亲民之选,则人才必有废弃者,岂不重可惜哉?
又况刀笔之吏,因此执疑似之迹,故生沮难,或致交通贿赂,为害不细。
一时权臣,欲专予夺之柄,故不肯遽罢,但令申取朝廷指挥,殊不以紊乱祖宗法度为意。
欲望睿旨,将吏部民事一条早赐蠲除,所有百官注拟及公私赃物罪格法,并依旧制施行,庶几法令简明,易于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