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吴季述北宋
宋故吴助教墓志铭政和七年 北宋 · 吴季述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二一
公讳愿,字公谨洪州进贤人
曾祖昉,祖沔,父伋,三世皆不仕,处乡里为著姓善家
公六岁而孤,母徐鞠养。
方成童,已有立志。
谨身节用以事其母,治家干蛊咸有规画,虽里之耆老者有不能及之者。
以故克绍其家,而久之,田园资产至数倍于先业。
母尝有疾,寅昏奉侍,未尝去侧,求医治疗,虽远必能致之,至尽其术而后已。
毋丧,哀毁过情,葬祭能竭其力,乡闾共称其孝。
有弟兴诗,尤加抚恤,延师门下,教以儒业。
洎长,不靳资给,使从四方贤士大夫游。
而其弟问学亦遂有称于时。
崇宁初,诏郡行三舍法,以教天下士
兴每试于学,尝为第一,当时流辈皆以俊造期之,而不幸以死。
死之时,已与公折籍,而其子尚幼;
亲戚有为管其家者,因循卤莽,日至隳坏。
公为忧之,乃白于县
县官固以公为可托,遂易以委焉。
公视其家一毫之微,不啻己物,而必躬亲,日加葺治。
不数年复至充裕,其子亦既长矣,遂举而归之,今亦不失为富人。
则公之于兄弟,其义可为厚矣。
公平生虽不甚力学,然性警悟喜善,所与往来,皆一时文人佳士。
间有贫而过我者,亦必有以赒之。
岁尝旱,谷价腾踊。
公损其直以售于人,而人之赖其惠者甚众。
公守己未尝踰分,县官以王宫助教召公应补,求免者数四,不得已从之,然非其所好也。
政和七年五月初十日,不幸以疾卒于家,享年四十有七。
娶舒氏。
子男一人,公卒后两月始生。
女三人:长适常州士人许知古为赘婿,二尚幼。
舒氏亦通晓,能助其夫以成其家者也。
公之卒,其婿协力以奉后事,将以明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葬于真隐乡夏家原。
先期,许婿持临川贡士吴民载所为公行状以乞铭。
予因以为可信,遂为之铭。
铭曰:
人之可伤,莫大无嗣。
公虽云亡,继遂有子。
其门户得以有传,其岁时有以奉祀
归安斯丘,复何憾矣。
按:江西省博物馆藏拓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