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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忠北宋
乞立制度禁侈靡疏元丰元年 北宋 · 吴大忠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四、《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四四、《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九八
臣伏见朝廷比修常平之法,将以抑兼并、振乏绝,可使民富而无离散失所之忧。
然行之累年,虽蒙贷助之惠,犹粒米狼戾而无岁月之储,一有凶灾,散亡道路。
臣尝究其然矣。
时平日久,文法阔疏,小民不知谨身节用之道,以惰为乐,以侈相骄。
膳饮必精,有一人而兼数人之食;
服御必华,有一日而用数日之费。
况饮酒般乐,游荡无度,略无法禁,安得不贫!
臣闻古者大夫无故不杀犬豕,七十者始食鸡豚狗彘之肉。
今则庶人日以宰羊豕为食,不缘宾祭,不为养老,安得刍豢而共之?
古者庶人五十可以衣帛,黼黻绣绘,以章有德。
今则朱紫之饰不问府史,美锦文绮逮于臧获,安得女工而供之?
至于宫室舆马器皿之奉,率皆称是。
而又释老之徒斋荐塔庙,神祠巫祀鼓舞祈赛,所费益以不赀。
故田野之民不安其业,灭裂卤莽从事于农,所获既以不足,则不免贷于私家,私贷不足,又以贷于公府。
常平之息诚薄,民贷于公者诚愿,然一入其手,侈费者十有六七。
若博奕饮酒,又不止此。
此殆法禁有所未具也。
臣愚伏愿陛下深诏有司,申明法令,略立制度,禁侈费以为用财之法。
民间无职者皆书于籍,任之以九职之事;
不能任,则转移执事;
又不能,则给以常饩,以共公上之役。
如是,则游手有归,财不妄费,富足之道足以驯致,助成良法。
其防禁条目已具别奏
伏望诏下有司,详择立法,推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