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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执中
郑居中同知枢密院事大观二年二月 宋 · 吴执中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五九、《国朝诸臣奏议》卷三五
臣窃惟祖宗垂训百有馀年,戚里宗属不以与政,非待之薄、遇之不厚也,其忧深虑远,可谓至矣。
养之以丰禄高爵而不使之招权擅事,从容进退,以求保其安荣,诚所以厚之不薄也。
乃者陛下降德音,下明诏,追述成宪,戒前世祸乱之失,俾自今勿复援韩忠彦例,以戚里宗属为三省执政官,世世守之,著为甲令,布之天下,孰不以为至当?
继尝以郑居中同知枢密院事,而后宫恐惧,知诏旨之不可违也,恳请罢免。
陛下以其陈义坚悫,终不可夺,即以居中中太一宫使
诏书传播,闻者欣欣,有以见陛下正家以治天下之效也。
曾未半岁,乃复以前命擢用居中,自此中外未免疑矣。
臣窃为陛下惜之。
陛下手诏,当与典谟并传示万世,而遽自改易,以开他日外戚任事之端,非所宜也。
后宫承陛下道化,乃能推远权势,以祖宗典则屡陈义恳请。
居中儒者也,不知出此,偃然居位,曾莫之避,独不愧于心乎?
祖宗遗训,著之金石;
陛下明诏,烂如日星,众目所视,不可掩也。
居中计者,宜深自警惧,以远嫌疑,优游祠宫,涵泳圣世,坐享宠禄,长无忧虞,世岂复有居中比者!
伏愿陛下勉徇公论,申明丁亥二月诏旨,罢居中政事,俾复以宫使奉朝请,信示万世,以释群疑。
臣不胜幸甚。
论任职治事不当一一论功取赏奏大观二年 宋 · 吴执中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五九、《国朝诸臣奏议》卷九七
臣窃惟朝廷张官置吏,必各因其才,足以当其事,然后付以是职;
于事为治,而于职为称,则适足以受是禄、居是位而已,否则在所当黜也。
今任其职、治其事者,不复以为当然,必皆一一论功取赏于朝廷,臣窃以为过矣。
开封府大理寺将作监榷货务,其尤甚者也,臣谨论之。
开封府之治事,大理寺之决狱,将作监之营缮,榷货务之算钞,此其职也。
居其务者,必出于选用,养之以丰禄厚俸,以俟进擢,固已度越流辈,乃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常五六迁,自宣义宣德郎不二三年而为朝议中散大夫者往往皆是,人皆指目谓侥倖,诚不可以久行,宜有改也。
臣窃谓朝廷振革颓弊,建立法度之初,人易以劝而皆趋事赴功,固当不吝爵赏,以风动天下。
今法令备具,上下维持,互相纠正,不容其有稽慢纵弛,虽碌碌常才,足以营职办事,固非有异效可以称道。
谓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加迁陟,亦足以示劝,庶合中道。
伏望圣慈更须详酌施行。
勿滥以八行举士事奏大观四年正月 宋 · 吴执中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五九
窃闻迩来诸路以八行贡者,如亲病割股,或对佛燃顶,或刺臂出血,写青词以祷,或不茹荤,常诵佛书,以此谓之孝。
或尝救其兄之溺,或与其弟同居十馀年,以此谓之悌。
其女适人,贫不能自给,取而养之于家,为善内亲。
又以婿穷窭,收而教之,为善外亲。
此则人之常情,仍以一事分为睦姻二行。
尝一遇歉岁,率豪民以粥食饥者,而谓之恤。
夫粥食饥者,乃豪民自为之而已,独谓之恤,可乎?
又有尝收养一遗弃小儿,尝救一跛者之溺,而以为恤。
如此之类,不可遽数。
伏愿下之太学,俾长贰、博士考以道艺,别白是非,澄去冒滥,勿使妄进。
申饬郡县长吏学事司察验行实,有其人则举,无其人勿以妄贡,务在奉承诏旨,不失法意。
按:《资治通鉴后编》卷九七,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又见《宋史全文》卷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