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吴以南宋
言人户典业事奏绍兴十五年八月 南宋 · 吴以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八○、《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四(第六册第五九○五页)
人户出典田宅,依条有正契,有合同契,钱、业主各执其一,照證收赎。
近来多是私立草契,领钱交业。
至限将满,典主方赍草契赴官请买正契,其合同契往往亦为典主所收。
既经隔年岁,或意在贪占,则多增交易钱数,或揩改元典年辰,或广包界至,种种昏赖,互有论诉。
官司既不能与夺,致限满不得收赎。
欲乞今后应有人户典业,并与钱主同赴官请买正契并合同契,一般书填所典田宅、交易钱数、年限,责付正身,当官收领。
如田主印契出违条,即自依没官条法外,若辄行计会,擅领合同契,许业主陈告,究实即给还元典田宅,不成交易,仍从重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