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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磨勘乞依元丰法奏绍圣三年六月 北宋 · 何友直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七八、《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二五(第三册第二六三五页)
承务郎以上及选人、大小使臣磨勘,请依元丰三年八月三班院申请约束指挥
待次人乞每甲添引三两人奏绍圣三年六月 北宋 · 何友直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七八、《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四之一四(第五册第四六二六页)
在部已待次人请每甲权添引三两人,拘半年可以引尽。
自今下到文字人别置部籍,候引尽旧人,却用见行条敕,每一甲止引三人,仍于引验日裁会。
诸案文书舛讹吏人理罪事奏绍圣三年十月 北宋 · 何友直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七八、《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三之六(第五册第四六一二页)
伏见诸案文书多有舛讹,朝省既凭用行遣,寻复觉举追改,不惟费烦,颇于士人身计有妨。
而元行之人但用赦降首原,滋长奸弊,无以惩艾。
今将旧条参合修立,应差注升改、牵复违戾,若赏罚升降不当,谓已行讫者吏人断罪有差,仍不以赦降首原。
若未行而于赏罚无僭差者,自从原减,仍并量轻重理过名上簿。
事理重者申尚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