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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保枢
乞禁七十以上者论讼奏乾德三年六月三日 宋 · 何保枢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第七册第六五八二页)
民争讼婚田,多令七十以上家长陈状,意谓避在禁系,无妨农务;
又恃老年,不任杖责,以此紊烦公法。
欲望自今应年七十以上,不得论讼,须令以次家人陈状。
如实无他丁而孤老茕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