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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璲
对献贤能书判(甲岁终致事不献贤能之书御史纠不能教其所理辞曰待经三年则以礼宾之) 唐 · 郑璲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六
国有地官以帅职。乡则大夫而列位。
政无苟贰。命在奉初。
告于乡里。颁司徒之禁令。
期于岁时。登夫家之众寡。
眷言甲者。斯焉从政
既受其法。如玺印涂。
将教所理。犹金在铸。
是以俊造察本于乡闾。贤能荐登于天府
谷永之举士。不失薛宣
周瑜之贡才。无遗鲁肃
况致事有典。大比作程。
询众之谟。义存五物。
礼宾之饮。道在三年。
作良命官。是甲未闻失德。
赏恭罚否。彼宪何其谬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