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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崇敏
恤刑 唐 · 辛崇敏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
问。易称议狱。
书载恤刑。人命所系。
于兹为重。然姬旦制三典之宜。
何定九章之律。汉文除肉刑之科。
孝景减笞箠之令。互相沿革。
虽复不同。志在明威。
终资慎罚。今既道符太古。
德侔往初。化越可封。
时当刑措。专欲道德齐礼。
才画衣冠。反朴还淳。
肌肤不惨。复死随时之义。
草艾不足惩其愆。揆事立方。
赭墨无以防其伪。历代轻重舍用之规。
幸为陈之。何者便俗。
对。某闻天播四时。
资寒暑而成岁。国持二柄。
慎赏罚而称权。然逖听上皇。
异冠韡而知禁。洎乎后叶。
乃黥刖以惩非。故议狱缓刑。
著乎易象。钦哉惟恤。
勒在虞书。姬旦佐周。
量国政而为三典。萧何辅汉。
取秦法而定九章。逮文景仁明。
几称刑措。减笞箠之令。
除肉刑之科。降及当涂
至于典午。或递相轻重。
笔削异端。虽变易随时。
各殊涂而并驾。禁邪助礼。
乃一揆而同归。我皇睿哲钦明。
丕承宝祚。道高连陆。
绩迈羲轩。元德潜通。
神功侔于造化。损已利物。
惠泽洽于含灵。驭俗调风。
春官之大礼。明威止杀。
削秋荼之繁刑。任皋陶士师
定国廷尉。惟明克允。
人自不偷。比屋有可封之人。
道路无赭衣之伍。纳黎元于仁寿。
反氓俗于淳和。荡荡巍巍。
无德而称矣。五刑八议。
金科玉条。沿革合其规模。
损益得其轻重。较如画一。
法无二门。用化洽于时雍。
将行之而不犯。循之为美。
改作非宜。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