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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子馀盛唐 ? — 726
废隐太子等四庙议 盛唐 · 裴子馀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七十
议曰。谨按前件。
四庙等并前皇嫡嗣。殒身昭代。
圣上哀骨肉之深。锡蒸尝之厚。
宪章往昔。垂法将来。
今欲使陵庙有凭。神灵是享。
故礼曰。礼从宜。
又曰。夫孝者。
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
礼从宜者。明可置也。
善继志者。不可改也。
太宗文武圣皇帝功成理定。制礼作乐。
太上皇能事斯毕。窅然高视。
皆以礼顺于情。情通则类应。
乐感于物。物感则德和。
所以深悼友于。敬申孝享。
范围轨躅。润色鸿名。
昔嫄庙列周。戾园居汉。
并位非七代。置在一时。
斯并前史宏规。后贤令范。
固知父子之爱。兄弟之恩。
情有所殷。方从大教。
又按春秋。狐突适下国。
太子。使登仆。
曰。予将以晋秦。
秦将祀予。此则太子之言。
无后明矣。对曰。
神不歆非类。人不祀非族。
君祀无乃殄乎。此则晋有其祀。
立庙必矣。虽史有详略。
而微旨见存。又定公元年立炀宫。
经传更无异说。郑元注云。
公伯禽之子。季氏祷而立其宫也。
窃以宫庙国号。建立不殊。
季氏陪臣。炀公远祖。
因祷立庙。尚不为嫌。
岂与夫睿圣深恩。阐扬至化。
笃惟亲之祀。垂可久之法。
考之汉储晋嫡则如彼。言乎周庙鲁宫则如此。
岂可使晋求秦祀。戾匪汉思。
所枉者深。所直者鲜。
黩神慢礼。理必不然。
昔灾德灭秦。自以功高百代。
天下郡国。皆立高庙
二祧不迁。九祖并享。
三分国用。四海共违。
徒议废兴。竟无得失。
既而疾因梦谴。嗣阙承祧。
虽天道有因。亦人事何补。
既非比例。不假搉扬。
但乐有差等。礼亦异数。
恭闻正议。虔访有司。
金石取象于轩悬。牢礼不亏于乾豆。
谈乐废庙。绝恩弃德。
神之无形。亦可欺也。
又按周礼。官有其职。
修其事。若废官去职。
何以敬神。失敬与诚。
何以降福。且尊以储后。
位绝诸侯。谥号既崇
官吏有典。去羊存朔。
非理所安。徇利忘礼。
何以为国。谨议。
濮王犯赃请免死议 盛唐 · 裴子馀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七十
议曰。
死者不可复生。
刑者不可复续。
故圣人但讯于偫臣。
仰采爰书。
俯窥刑鼎。
应议之科有八。
议亲之意特深。
犯死之条有二。
犯赃之刑非重。
广骨肉之礼。
则德盛而教尊。
崇锥刀之禁。
则化衰而情漠。
谨按国子司南之嗣。
重阜陵
胶东之荣位。
齐列无闻。
乐善有坠。
昭害(疑)但以刑故宥过。
议人不舍。
武帝忍受于汉亲。
抵罪可矜。
高祖约法于秦暴。
则知原情轻重。
与事浅深。
哀死者之衔冤。
不以亲而废法。
悯生灵之无识。
不以法而陷人。
盗为因官犯罪。
专杀以盗之比。
正盗而为轻。
因杀而非重。
进虽伤于贪秽。
退非负于幽冤。
岂惟乾坤感气。
雨露所偏。
然而睦彼亲亲。
须明恻隐。
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