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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延光五代
请捕盗用重法奏 五代 · 范延光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四十九
副使王钦昨报。管内频有盗贼。
剽劫坊市乡村。差兵巡捕
严切堤防。缘此岁蚕麦不熟。
游惰之徒。结麋为恶。
或伤杀攘夺。及捕获处断。
又前后法条不一。以天成二年敕。
应山林偫盗害物残人。若捕捉勘结不虚。
全家处置。有偶然劫盗者。
正身准法。知情者同法。
又以长兴四年敕。据天成敕。
只为界内连结党恶。害物残人。
所以诛族。此中兴之初权行之法。
若断狱只坐此条。恐违于律令。
今后结党连偫为害者。并男十五已上。
并准元敕处断。其父母兄弟妻女小儿。
一切不罪。有骨肉中与贼同恶者。
亦同罪。如同谋不行。
或受赃不受赃。则准律科断。
臣当管贼盗屡发。盖见用法太宽。
只罪一身。又不籍没家产。
又不连累家属。得以恣行凶恶。
今后捕盗。权行重条。
俾其知惧。易为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