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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同
对莱田不应税判劝农使称莱田旧不应税州县令有徵纳为例各自不同或据亩数均收或随上下加减百姓纷诉使司科均收以不应为从重科加减以非法均赋敛州诉恐年饥无以给贷且使司法例不平不伏处断) 唐 · 柳同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一
度地制邑。彻田为粮。
必均三壤之宜。以成九赋之则。
是以政令惟简。乃黎庶时苏。
法物苟纷。必谤讟日浸。
昔鲁备齐难。作邱甲之法。
晋为秦擒。起爰田之制。
俱锥刀之末。开丧乱之始。
今三时不害。四人成功。
疆理多两穗之收。仓廪必九年之蓄。
惟彼州县。诚非纪纲。
既无恤人之心。岂曰奉公之理。
省徭慎役。未挂于愚心。
贪财徇名。巳间于拙见。
昔兴税亩。尝闻尼父之嫌。
今欲莱田。有类哀公之志。
非爱人以治国。何深恩而浅谋。
使乎察彼衷情。允兹上诉。
丁停厚敛。冤者爰申。
官寘严刑。罪人斯得。
既有雅见。实曰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