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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象后晋
邂逅致死勿论奏 后晋 · 李象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一
据刑法统类节文云。
盗贼未见本赃。
推勘因而致死者。
有故者以故杀论。
无故者减一等。
又云。
今后或有故者以故杀论。
无故者或景迹显然。
支證不谬。
坚恃奸恶。
不招本情。
以此致死。
请减故杀罪三等。
其或妄被攀引。
终是平人。
以此致死。
请减故杀罪一等。
臣按上文云。
有故杀者以故杀论。
此即是矣。
其无者亦坐减罪。
即恐未当。
假如官司或有刑狱。
未见本情。
不可全不诘问。
据言有故者。
则是曾行拷捶。
及违令式。
或粗枷大棒。
强相抑压。
以此致死者。
并属有故。
无故者。
则是推勘之司。
不曾拷掠。
又不违法律。
亦不坚有抑压。
此则并属无故。
不可坐刑。
假若有犯事人旧患疾病。
推勘之际。
卒暴身亡。
不可亦坐推司减等之罪。
又据断狱律云。
若依法使杖。
依数栲决。
而邂逅致死者勿论。
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
且彼言栲决。
尚许勿论。
此云无故。
却令坐罪。
事实相背。
理有未通。
请今后推勘之时致死者。
若实无故。
请依邂逅勿论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