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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晖
对祭社判(宋元君叩鄫生鼻血祭社人告妖) 唐 · 李廷晖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九十五
尊俎牲牢。岁时享献。
祭神如在。明德惟馨。
感以此诚。膺兹介福。
先王令典。列代通规。
且有生最灵。惟人为贵。
怨嗟尚伤于和气。淫酷岂叶于明神。
今叩鄫生之血。以充勾龙之祠。
且送终尚不致殉。祭社焉可用人。
往谏前非。抚事不远。
原情据罪。在法难容。
告以为妖。或亦未可。
永言其虐。须寘于刑。
卒史文学(有司选择卒史文学掌故备员有比百石已上诵多者先求之不得讼如功令) 唐 · 李廷晖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九十五
学以从政。位将录贤。
必考微言。以登稍食。
询诸汉制。或渐通班。
按彼周官。须当下秩。
若业同晁错。才比匡衡
多闻阙疑。果行育德。
三坟五典。顾倚相而无惭。
七略九流。仰刘歆而可继。
固宜虚位。允应旁求。
实乖与善之情。而启多讼之诉。
含光易退。则丑归于讼者。
推诚应物。复过在于有司。
傥其诵过万言。加以通识千古。
与能从事。可不务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