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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士慭五代
溪州誓文 五代 · 彭士慭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九十三
右。
据状。
溪州静边都。
自古已来无违背。
天福四年九月
蒙王庭发军。
收讨不顺之人。
都头将本营诸团百姓军人。
及祖父本分田场土产。
归明王化。
当州大乡三亭两县。
苦无税课。
归顺之后。
请祗旧额供输。
不许管界团保军人百姓。
乱入诸军四界劫掠。
并盗逃去户人。
凡是王庭差纲。
收买溪货。
并都幕采伐土产。
不许辄有庇占。
其五姓主首州县职掌有罪。
本州申上科惩。
如别无罪名。
请不降官军攻讨。
若有违誓约。
甘请准前差发大军诛伐。
一心归顺王化。
永事明庭。
上对三十三天
下将宣祗为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