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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伾
对受田兼种五菜判(丁受田兼种五菜吏税之丁云在外田稼不善诣郡科吏吏固执合税久莫能决廉察使按郡守令不行) 唐 · 平伾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九十八
度土有众。务农理国。
人力是借。公田为居。
既八家而共资。亦五菜而云取。
惟丁率常由已。不迁见异。
守质抱瓮。将类汉阴之夫。
闲居鬻蔬。未减河阳之令。
相维彼吏。而乃弗经。
既忘过籍之非。将为履亩之税。
是同大桀。宜刺小东。
且私田于人。馀力岂让。
吏之不恤。稼乃无成。
失官之谴已彰。税人之理徒执。
季孙苟赋。周典闻仲尼之言。
宣公不仁。鲁史有谷梁之议。
吏而多僻。守可论刑。
不能莅官。何逃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