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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肇北魏 ? — 515
奏请以元和子伯宗袭爵河南王 北魏 · 高肇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八
太和中出为沙门,让爵于鉴。
鉴后以和子显年在弱冠,宜承基绪,求逊王爵,以归正胤。
先朝诏终鉴身,听如其请。
鉴既薨逝,和求袭封。
谨寻诏旨,听传子显,不许其身。
和先让后求,有乖道素,请令伯宗承袭(《魏书·河南王曜附传》。元和与弟鉴子伯宗竞求承袭,尚书令肇奏。)
奏定大枷 北魏 · 高肇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八
臣等闻王者继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务于三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
伏惟陛下子爱苍生,恩侔天地,疏网改祝,仁过商后。
以枷杖之非度,悯民命之或伤,爰降慈旨,广垂昭恤。
虽有虞慎狱之深,汉文恻隐之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
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
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
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无用石之文。
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恒法。
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
检杖之大小,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
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
杻械以掌流刑已上。
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
枷本掌囚,非拷讯所用。
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以拷石(《魏书·刑罚志》。永平元年七月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泽、尚书邢峦李平江阳王继等奏。又见《通典》一百六十四。)
奏使刘芳更造乐器 北魏 · 高肇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八
太乐令公孙崇所造八音之器并五度五量,太常卿刘芳及朝之儒学,执诸经传,考办合否,尺寸度数,悉与《周礼》不同。
问其所以,称必依经文,声则不协,以情增减,殊无准据。
窃惟乐者皇朝治定之盛事,光赞祖宗之茂功,垂之后王。
不刊之制,宜宪章先圣,详依经史。
且二汉、魏、晋历诸儒哲,未闻器度依经,而声调差谬。
臣等参议,请使臣准依《周礼》更造乐器,事讫之后,集议并呈,从其善者(《魏书·乐志》。永平二年秋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怿等奏言。)
奏请推处僧暹等逼召僧祗户 北魏 · 高肇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八
谨案,故沙门统昙曜,昔于承明元年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立课积粟,拟济饥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
又依内律,僧祇户不得别属一寺。
都维那僧暹、僧频等进违成旨,退乖内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致使吁嗟之怨,盈于行道,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馀人。
岂是仰赞圣明慈育之意,深失陛下归依之心。
遂令此等行号巷哭,叫诉无所,至乃白羽贯耳,列讼宫阙。
悠悠之人,尚为哀痛,况慈悲之士,而可安之。
请听苟子等还乡课输,俭乏之年,周给贫寡,若有不虞,以拟边捍
其暹等违旨背律,谬奏之愆,请付昭玄,依僧律推处(《魏书·释老志》。尚书令高肇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