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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儒北魏
答有司符问立准以调八音状 北魏 · 陈仲儒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二
前被符,问:「京房准定六十律之,后虽有器存,晓之者鲜。
至熹平末张光等犹不能定弦之急缓,声之清浊。
仲儒授自何师,出何典籍,而云能晓」?
仲儒江左之日,颇爱瑟琴,又尝览司马彪所撰《续汉书》,见京房准术,成数炳然,而张光等不能定。
仲儒不量庸昧,窃有意焉。
遂竭愚思,钻研甚久。
虽未能测其机妙,至于声韵,颇有所得。
度量衡历,出自黄钟,虽造管察气,经史备有。
但气有盈虚,有巨细,差之毫里,失之千里。
自非管应时候,声验吉凶,则是非之原,谅亦难定。
此则非仲儒浅识所敢闻之。
至于准者鲜本以代律,取其分数,调校乐器,则宫商易辨。
若尺寸小长,则六十宫商相与微浊;
若分数加短,则六十徵羽类皆小清。
语其大本,居然微异。
至于清浊相宣皆会歌管,皆得应合。
虽积验气,取声之本,清浊谐会,亦须有方。
若闲准意,则辨五声清浊之韵;
若善琴术,则知五调调音之体。
参此二途,以均乐器,则自然应和,不相夺伦。
如不练此,必有乖谬。
后汉顺帝阳嘉二年冬十月,行礼辟雍,奏应钟,始复黄钟作乐,器随月律。
是为十二之律必须次第为宫,而商角徽羽以类从之。
寻调声之体,宫商宜浊,徵羽用清。
若依公孙崇止以十二律声,而云还相为宫,清浊悉足,非唯未练五调调器之法。
至于五声次第,自是不足。
何者?
黄钟为声气之元,其管最长,故以黄名目为宫,太蔟为商,林钟为徵,则宫徵相顺。
若均之八音,犹须错采众声,配成其美。
若以应钟为宫,大吕为商,蕤宾为徵,则徵浊而宫肖,虽有其韵,不成音曲。
若以夷则为宫,则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吕为徵,其商角羽并无其韵。
若以中吕为宫,则十二律内全无所取。
何者?
中吕为十二之窍,变律之首。
京房书,中吕为宫,乃以去灭为商,执始为徵,然后方韵。
乃以中吕为宫,犹用林钟为商,黄钟为徵,何由可谐?
仲儒以为调和乐器,文饰五声,非准不妙。
若如严嵩父子,心赏清浊,是则为难。
若依案见尺作准,调弦缓急,清浊可以意推耳。
但音声精微,史传简略,旧志唯云准形如瑟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九寸,调中一弦,令与黄钟相得。
案画以求其声,遂不辩准,须柱以下,柱有高下,弦有粗细,余十二弦复应若为?
致令揽者迎前拱手。
手案准九尺之内为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内为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复十之,是为于准一寸之内亦为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
然则于准一分之内,乘为二千分,又为小分,以辨强弱。
中间至促,虽复离朱之明,犹不能穷而分之。
虽然仲儒私曾考验,但前却中柱,使入常准尺分之内,则相生之韵已自应合。
然分数既微,器宜精妙。
其准面平直,须如停水;
其中弦一柱,高下须与二头临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时,不使离弦,不得举弦。
又中弦粗细,须与琴宫相类。
中弦须施轸如珍,以轸调声,令与黄钟一管相合。
中弦下依数画出六十律清浊之节。
其余十二弦,须施柱如筝。
又凡弦皆须豫张,使临时不动,即于中弦案画一周之声,度著十二弦上。
然后依相生之法,以次运行,取十二律之商徵。
商徵既定,又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
其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角为主。
五调各以一声为主,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方如锦绣。
自上代以来,消息调准之方并史文所略,出仲儒愚思。
若事有乖此事,声则不和。
仲儒寻准之分数,精微如彼,定弦缓急,艰难苦此。
张光等亲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准。
既未识其器,又焉能施弦也?
且燧人不师资而习火,延寿不束脩以变律,故云「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
苟有一毫厘所得,皆关心抱,岂必要经师授然后为奇哉。
仲儒自省肤浅,才非一足,正可粗识音韵,才言其理致耳(《魏书·乐志》。先是有陈仲儒者,自江南归国,颇闲乐事,请依京房立准,以调八音。神龟二年夏,有司问状,仲儒言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