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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慧义南朝宋 372 — 444
范泰等书 南朝宋 · 释慧义
 出处:全宋文卷六十三
祗洹寺释慧义等五十人敬白诸檀越。
沙门之法,正应谨守经律,以信顺为本。
若欲违经反律,师心自是,此则大法之深患,秽道之首也。
如来制戒,有开有闭;
开则行之无疑,闭则莫之敢犯。
戒防沙门不得身手触近女人。
凡持戒之徒,见所亲漂溺深水,视其死亡,无敢救者。
于是世人谓沙门无慈,此何道之有?
是以如来为世讥嫌,开此一戒,有难听救。
如来立戒,是画一之制,正可谨守而行,岂容以意专辄改作。
俗儒犹尚谨守夏五,莫敢益其月者,将欲深防穿凿之徒,杜绝好新乐异之客,而况三达制戒,岂敢妄有通塞。
范檀越欲令此众改偏从方,求不异之和,虽贪和之为美。
然和不以道,则是求同,非求和也。
祗洹自有众已来,至于法集,未尝不有方偏二众。
既无经律为证,而忽欲改易佛法。
此非小事,实未敢高同。
此寺受持僧祗,为日已久。
且律有明文,说偏食法凡八议。
若无偏食之制,则无二百五十矣。
云食不得制于床上,所弃之食,置于右足边。
又云,不得悬足累胫,此岂非偏食之明证哉。
戒律是沙门之秘法,自非国主,不得预闻。
今诸檀越疑惑方偏,欲生兴废,贫道不得不摧其轻重,略举数条,示其有本,甘受宣戒之罪。
佛法通塞,继诸檀越,通则共获护法之功,塞必相与有灭法之罪。
幸愿三思,令幽显无恨(《弘明集》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