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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元南朝宋
掖庭有故不举祭议 南朝宋 · 谢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十三
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宋书·礼志》四,元嘉七年四月,殿中曹郎祠部谢元议,诏可。)
刑法议 南朝宋 · 谢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十三
谓事必先正其本,然后其末可理。
本所以押士大夫于符伍者,而未所以检小人邪?
为使受检于小人邪?
左丞称士庶天隔,则士无弘庶之由,以不知而押之于伍,则是受检于小人也。
然则小人有罪,士人无事,仆隶何罪,而令坐之。
若以实相交关,责其闻察,则意有未因。
何者?
名实殊章,公私异令,奴不押符,是无名也。
民乏赀财,是私贱也。
以私贱无名之人,预公家有实之任,公私混淆,名实非允。
由此而言,谓不宜坐。
还从其主,于事为宜。
无奴之士,不在此例。
若士人本检小人,则小人有过,己应获罪,而其奴则义归戮仆,然则无奴之士,未合宴安,使之输赎,于事非谬。
二科所附,惟制之本耳。
此自是辨章二本,欲使各从其分。
至于求之管见,宜附前科,区别士庶,于义为美。
盗制,按左丞议,士人既终不为兵革,幸可同宽宥之惠,不必依旧律,于议咸允(《宋书·王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