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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伯子南朝宋 378 — 438
上表论先朝封爵 南朝宋 · 荀伯子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九
臣闻咎繇亡嗣(《宋书》作「后」。)臧文以为深叹;
伯氏夺邑,管仲所以称仁。
功高可百世不泯,滥赏无得崇朝(《宋书》作「无崇朝宜许」。)
太傅钜平侯羊祜,明德通贤,国之宗主(《宋书》无「国之」二字,作「宗臣莫二」。),勋参佐命,功成平吴,而后嗣阙然。
烝尝莫寄,汉以萧何元功,故绝世辄继(《宋书》作「绍」。)
愚谓钜平之封,宜同酂国,故太尉广陵公陈淮,党翼贼伦(《宋书》作「党翼孙秀」。),祸加淮南,因逆为利,窃飨大邦(《宋书》作「窃飨大国,因罪为利」。)
值西朝政刑失裁,中兴复因而不夺。
今王道维新,岂可不大判臧否,谓广陵之国,宜在削除。
太保卫瓘,本爵萧阳县
既被横害,乃进(《宋书》作「既被横祸,乃进弟示失」。)
始赠兰陵,又转江夏,中朝名臣(《宋书》作「公辅」。)
多非理终,瓘功德无殊,而独受偏赏(《宋书》作「功德不殊,亦无缘独受偏赏」。)
谓宜罢其郡封,复邑萧阳,以正国章(此句从《宋书》补。)
则与夺有伦,善恶分矣(《晋书·荀勖传》,《宋书·荀伯子传》,迁尚书祠部郎义熙九年上表。)
上表言零陵王宜在陈留王 南朝宋 · 荀伯子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九
伏见百官位次,陈留王零陵王上,臣愚窃以为疑。
武王克殷,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夏后于杞,殷后于宋。
杞陈并为列国,而蓟祝焦无闻焉。
斯则褒崇所承,优于远代之显验也。
是以《春秋》次序诸侯,宋居杞、陈之上,考之所世,事亦有征。
晋太始元年,诏赐山阳公刘康子弟一人爵关内侯卫公姬署、宋侯孔绍子一人驸马都尉
太始三年太常博士刘憙等议,称卫公署于大晋在三恪之数,应降称侯,臣以零陵王位宜在陈留王之上(已下八字从《通典》补。)
陈留王宜降爵为公(《宋书·荀伯子传》,元嘉五年上表,又见《通典》七十四,作上疏。)
奏劾何尚之 南朝宋 · 荀伯子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九
左卫将军何尚之,公事每罩笠,有亏体制,建野笠于公门,弃华伞而不御(《御览》七百二引《宋元嘉十年起居注》,御史中丞荀伯子奏。)
裴松之大功嫁妹议 南朝宋 · 荀伯子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九
本不谓父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谓父兄及女身并不可耳。
案《礼》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则可以娶妻。
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以今所本是周服故也。
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复于降杀之内,以行婚姻之礼邪?
《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者,自是论本服耳。
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殇之小功,是以包之也。
若谓降与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出后,姊妹出适,便再降为小功矣。
请问居此小功服,在始亦可即以嫁子乎?
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
奚独慈于下殇而薄于出降之甚邪(《通典》六十。)」。
何承天问为人后为所后父服 其一 南朝宋 · 荀伯子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九
何承天问曰:妇人夫先亡,无男,有女已出嫁。
妇人亡后未周,宗从之家乃以儿继其后。
今既更制庐杖,未知当及亡月一周便练,为取出后日为制服之始」?
荀伯子答曰:出后晚异于闻丧晚税服也。
应以亡月为周,不以出后日为制服之始。
假使甲有妇及男女,甲死,甲儿持重服,已练,甲儿复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甲,景以为伯持周年服讫,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妇、女不合先景除服,何容持三周服邪?
难者或疑若使甲服将除而景始出后,景便是服斩,旬日而除。
意谓若服将讫,宜待除服方出后耳,不可使甲妇女制四周服也(《通典》九十七。)」。
其二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九
何重问:「出适之女周而除,心制既过,即吉之后,而来继之弟,不为丧始,门庭凶素,灵筵未毁,舛错深浅,岂称人情?
今谓宜待除服为后是也。
今问不待除者耳。
若不服其残月,便当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
二条何者为安」?
荀重答曰:「意谓出后未及练者,宜服其残月,以亡月为周。
若将服出后,宜延待服竟。
至于去庐即练,𫃲缟从轻,此自降杀以渐,所谓送死有已,服生有节,非明出后始为丧主也。
又谓为人后者,在练则练,在𫃲则𫃲,何疑服旬便除。
然谓此语不通。
设使甲死,其妇女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从远还,始闻丧,以其长子景后甲,景弟丁为伯父追周服,景以出后之故,更𫃲缟旬日除:所谓深浅舛错,不是过也。
譬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也。
凡出后晚,异知丧晚也。
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过,无缘更居再周。
若甲之妇女,无事不吉,而来继之子,门庭凶素,此妇女无容避此凶居,别卜吉宅。
又不可使妇女歌于内,而继子哭于外,谓应服其残月(《通典》九十七。)
司马操难为人后为所后父服论 南朝宋 · 荀伯子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九
难曰:「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异,尽礼于彼,而致降于此」。
答曰:「同所生者,谓出后及所养耳,不谓垂除而追责使同也。
设使所继者是绝服之亲,而继父有兄弟丧未周,岂可悉追制伯叔周服乎?
故知及丧则同,已死则异。
若本服大功之亲,虽数十载之后,犹追为税服。
至于出后之子,在三年之外,便不为继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也」。
难曰:「乙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其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制居𫃲缟旬日而除,既为甲子而反不如丁,岂有处三年之地,而绝于一日之哀乎」?
答曰:「谓景应先税周服毕,然后可出后耳」。
设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将景丁从绝域还,始闻甲丧,岂可使景丁二子同税周服,然后议出后之事乎。
若犹使景居重,甲妇女平吉已来,或是朝市改易,岂可方纳一孝居丧乎?
虽复三十年,而丁犹税服,景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税服毕乎!
设使周公更生,不能违此言也(《通典》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