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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希南朝宋 ? — 468
奏劾谢沈 南朝宋 · 羊希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二
山阴谢沈,亲忧未除,常著青绛衲两裆,请免前所居官(《御览》六百九十三引《宋起居注》,太始二年御史中丞羊希奏。)
北征上计 南朝宋 · 羊希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二
以今月十二日入泗口,缘道把沙开沟,以夜继日,日才行十馀里,或七八里。
陆澄皇弟休清殇服议 南朝宋 · 羊希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二
议既无画然前列,不合准据。
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
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宋书·礼志》二,《通典》八十二。)
刊革山泽旧科议 南朝宋 · 羊希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二
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
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嗟怨。
今更刊革,立制五条。
凡是山泽,先常气𪸕熸虑种养竹木杂果为林弛,及陂湖江海鱼梁䲡鲚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
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
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
第五第六品,二顷;
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
九品及百姓一顷。
皆依定格,条上赀簿。
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
先占阙少,依限占足。
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
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
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宋书·羊玄保传》,大明初,希以云云,从之。又《南史》三十六。)
孙诜书称陛法真 南朝宋 · 羊希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二
足下同僚,似有陆录事者,此生东南名地,又张玄外孙,持身至清,雅有志节,年高官下,秉操不衰,计当日夕相与申意(《宋书·良吏·王歆之传》,世祖世,吴郡陆法真历官有清节,尝为刘秀之安北录事参军太山羊希安北咨议参军孙诜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