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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权陈朝
测狱刻数议 陈朝 · 盛权
 出处:全陈文卷十七
比部范泉新制,尚书周弘正明议,咸允虞书惟轻之旨,殷颂敷正之言。
窃寻廷尉监沈仲由等列新制以后,凡有狱十一人,其所测者十人,款者唯一。
愚谓染罪之囚,狱官宜明加辩析,穷考事理。
若罪有可疑,自宜启审分判,幸无滥测。
若罪有实验,乃可启审测立。
此则枉直有分,刑宥斯理。
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杜预注云,处当,证验明白之状,列其抵隐之意。
窃寻旧制深峻,百中不款者一,新制宽优,十中不款者九,参会两文,宽猛实异,处当列上,未见厘革。
愚谓宜付典法,更详处当列上之文(《陈书·沈洙传》,舍人盛权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