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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匪子南朝宋
太后庙毁置议 南朝宋 · 殷匪子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皇太后不继于祖宗,进退宜毁。
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
祔既必告,毁不容异。
应告章皇太后一室。
案《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
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
礼,牲币杂用。
魏晋以来,互有不同。
元嘉十六年,下礼官辨正。
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
自兹而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
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
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祔于庙两阶之间。
案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
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埋于虞主,埋于庙之北墙,最为可据。
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
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神。
礼官所议,谬略未周,迁毁事大,请广详访(《宋书·礼志》四,元徽二年十月,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都令史殷匪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