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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韶北魏 453 — 524
奏狱成许家人诉枉 北魏 · 李韶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
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魏书·刑罚志》。兼廷尉卿元志上言,狱成不许家人陈诉。大理正崔纂等以为宜许陈诉。尚书李韶奏。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