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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冲北魏 450 — 498
谏预召兵戍南郑 北魏 · 李冲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秦州险厄,地接羌夷,自西师出后,饷援连续,加氐胡叛逆,所在奔命,运粮擐甲,迄兹未已。
今复豫差戍卒,悬拟山外,虽加优复,恐犹惊骇,脱终攻不克,徒动民情,连胡结夷,事或难测。
辄依旨密下刺史,待军克郑城,然后差遣,如臣愚见,犹谓未足。
何者?
西道险厄,单径千里,今欲深戍绝界之外,孤据群贼之中,敌攻不可卒援,食尽不可运粮。
古人有言,「虽鞭之长,不及马腹」,南郑于国,实为马腹也。
且昔人攻伐,或城降而不取;
仁君用师,或抚民而遣地。
且王者之举,情在拯民;
夷寇所守,意在惜地。
校之二义,德有浅深。
惠声已远,何据千一城哉?
且魏境所掩,九州过八,民人所臣,十分而九。
所未民者,惟漠北之与江外耳。
羁之在近,岂急急于今日也?
宜待大开疆宇,广拔城聚,多积资粮,食足支敌,然后置邦树将,为吞并之举。
钟离寿阳,密迩未拔,诸城新野,跬步弗降。
所克者舍之而不取,所降者抚之而旋戮。
东道既未可以近力守,西蕃宁可以远兵固?
若果欲置者,臣恐终以资敌也。
又今建都土中,地接寇壤,方须大收死士,平荡江、会
轻遣单寡,弃合陷没,恐后举之日,众以留守致惧,求其死效,未易可获。
推此而论,不戍为上(《魏书·李冲传》)
答诏有 北魏 · 李冲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臣等徼逢幸会,生遇昌辰。
才非利用,坐班位列;
功无汗马。
猥受山河,叨忝之宠,终古无比;
莫大之施,万殒靡酬。
而睿、丕识乖犬马,心同枭獍,潜引童稚,构兹妖逆,违悖天常,罪逾万殒。
睿结衅在心,阴构不息,间说戚蕃,拟窥乾象。
虽睹休平,未怀疑惑,何尝片辞披露宿志,原心语迹,实为贼首。
丕之二子,从恶累年,交扇东西,窥扰并夏,测观此状,无容不知。
惟圣慈含育,恕其生命,其若天地何!
其若神祇何!
夫效诚尽节,为下之恒分;
刑兹无赦,在上之常法。
况曲蒙莫大之恩,奖以忠贞之义,而更违天背道,包藏奸逆,求情推理,罪乃常诛。
而慈造宽渥,更流恩贷,续睿三断之骸,还丕已绝之魄,二三纵宥,实亏宪典。
犹复上延天眷,言念畴日。
不以臣等背负馀党,别垂明诏,再申齐信之恩,重喻皎日之旨,伏读悲惭,惟深愧惕(《魏书·陆俟附传》。陆睿构逆赐死。高祖仆射李冲、领军于烈云云。表。)
表弹李彪 北魏 · 李冲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臣闻范国匡人光化升治,舆服典章,理无暂失。
晋文功建九合,犹见抑于请隧;
季氏藉政三世,尚受讥于玙璠,固知名器之重,不可以妄假。
先王既宪章于古,陛下又经纶于今,用能车服有叙,礼物无坠。
案臣,昔于凡品,特以才拔,等望清华,司文东观,绸缪恩眷,绳直宪台,左加金珰,右珥蝉冕(阙)
东省
宜感恩厉节,忠以报德。
窃名忝职,身为违傲,矜势高亢,公行僭逸。
坐舆禁省,冒取官材,辄驾乘黄,无所惮慑。
肆志傲然,愚聋视听,此而可忍,谁不可怀!
臣辄集尚书以下、令史以上并治书侍御史郦道元等于尚书都座,以所犯罪状告,讯其虚实,若或不知,须讯部下。
答臣言:「事见在目,实如所劾,皆所知,何须复召部下」。
臣今请以见事,免所居职,付廷尉治狱(《魏书·李彪传》)
又表 北魏 · 李冲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臣与彪相识以来,垂二十载,彪始南使之时,见其色厉辞辩,才优学博,臣之愚识,谓是拔萃之一人。
及彪位宦升达,参与言燕,闻彪评章古今,商略人物,兴言于侍筵之次,启论于众英之中,赏忠识正,发言恳恻,惟直是语,辞无隐避
虽复诸王之尊,近侍之要,至有是非,多面抗折。
酷疾矫诈,毒愆非违,厉色正辞,如鹰鹯之逐鸟雀,懔懔然实似公清之操。
臣虽下才,辄亦尚其梗概,钦其正直,微识其褊急之性,而不以为瑕。
及其初登宪台,始居司直,首复驺唱之仪,肇正直绳之体,当时识者,佥以为难。
而彪秉志信行,不避豪势,其所弹劾,应弦而倒。
赫赫之威,振于下国;
肃肃之称,著自京师
天下改目,贪暴敛手。
臣时见其所行,信谓言行相符,忠清内发。
然时有私于臣,云其威暴者,臣以直绳之官,人所忌疾,风谤之际,易生音谣,心不承信。
往年以河阳事,曾与彪在领军府太尉、空及领军诸卿等,阅廷尉所问囚徒。
有人诉枉者,二公及臣少欲听采。
理未尽,彪便振怒东坐,攘袂挥赫,口称贼奴,叱吒左右,高声大呼云:「南台中取我木手去,搭奴肋折」!
虽有此言,终竟不取。
即言:「南台所问,唯恐枉活,终无枉死,但可依此」。
时诸人以所枉至重,有首实者多,又心难彪,遂各默尔。
因缘此事,臣遂心疑有滥,审加情察,知其威虐,犹未体其采访之由,讯检之状。
商略而言,酷急小罪,肃禁为大。
会而言之,犹谓益多损少。
故怀寝所疑,不以申彻,实失为臣知无不闻之义。
及去年大驾南行以来,彪兼尚书,日夕共事,始乃知其言与行舛,是己非人,专恣无忌,尊身忽物,安己凌上,以身作之过深劾他人,己方事人,好人佞己。
听其言,同振古忠恕之贤;
校其行,是天下佞暴之贼。
臣与任城,卑躬曲己,若顺弟之奉暴兄。
其所欲者,事虽非理,无不屈从
依事求实,悉有成验。
如臣列得实,宜殛彪于有北,以除奸矫之乱政;
如臣无证,宜投臣于四裔,以息青蝇之白黑(《魏书·李彪传》)
上书言宜立三长 北魏 · 李冲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疆谨者。
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馀若民。
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
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
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
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
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魏书·食货志》。太和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云云,书奏高祖从之。)
奏录刘炳子孙 北魏 · 李冲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河右硕儒,今子孙沉屈,未有禄润,贤者子孙,宜蒙显异(《魏书·刘炳传》。太和十四年尚书李冲奏,于是除其一子为郢州郧阳。)
奏养子不从坐 北魏 · 李冲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六
彭城镇将元拔与穆泰同逆,养子降寿宜从拔罪。
太尉、咸阳王禧等以为律文养子而为罪,父及兄弟不知情者不坐。
谨审律意,以养子于父非天性,于兄弟非同气,敦薄既差,故典刑有降,是以养子虽为罪,而父兄不预。
然父兄为罪,养子不知谋,易地均情,岂独从戮乎?
理固不然。
臣以为:依据律文,不追戮于所生,则从坐于所养明矣。
又律惟言父不从子,不称子不从父,当是优尊厉卑之义。
等以为:「律虽不正见,互文起制,于乞也举父之罪,于养也见子坐,是为互起。
互起两明,无罪必矣。
若以嫡继,养与生同,则父子宜均,祗明不坐。
且继养之注云:『若有别制,不同此律』。
又令文云:『诸有封爵,若无亲子,及其身卒,虽有养继,国除不袭』。
是为有福不及己,有罪便预坐。
均事等情,律令之意,便相矛盾。
伏度律旨,必不然也」。
臣冲以为:指例条寻,罪在无疑,准令语情,颇亦同式(《魏书·李冲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