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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斯徵北周至隋初 529 — 584
奏驳郑译新乐 北周至隋初 · 斛斯徵
 出处:全隋文卷九
《礼》云:十二律转相生,声五具在十六焉,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然详一笙十六管,总一百九十二管,既无相生之理,又无还宫之义。
臣恐郑声乱乐,未合于古。
夫音乐之起,本于人心,天之应人,有如影响。
为善者,天报之以福;
为恶者,天谴之以殃。
故舜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而天下化。
朝歌、北里之音,而社稷灭。
是知乐也者,和性情,移风俗,动天地,感鬼神,祸福所基,盛衰攸系,安可不慎哉!
之所为,不师古始。
若以月奏一笙,则钟鼓诸色,各须一十有二。
雅乐之备,已充庙庭,今若益之,于何陈列;
方须更辟阶墀,增修廊宇,非急之务,宁可劳人?
如谓笙管之外,不须加造,则乐之损益,岂系于笙?
进退无据,窃谓不可(《北史》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