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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豁南朝宋 378 — 428
表陈损益三事 南朝宋 · 徐豁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其一曰: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通典》四作「十」,「十六斛」,疑此误。)
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通典》作「十三斛」。)
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
且十三岁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无相兼通,年及应输,便自逃逸,既遏接蛮、俚,去就益易。
或乃断截支体,产子不养,户口岁灭,实此之由。
谓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
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
其二曰:郡领银民三百馀户,凿坑采砂,皆二三丈,功役既苦,不顾崩压,一岁之中,每有死者。
官司检切,犹致逋违,老少相随,永绝农业,千有馀口,皆资他食,岂惟一夫不耕,或受其饥而已。
所以岁有不稔,便致甚困。
寻台邸用米,不异于银,谓宜准银课米,即事为便。
其三曰:中宿县俚民课银,一子丁输南称半两。
寻此县自不出银,又俚民皆巢居鸟语,不闲货易之宜,每至买银,为损已甚。
又称两受入,易生奸巧,山俚愚怯,不辨自申,官所课甚轻,民以所输为剧。
今若听计丁课米,公私兼利(《宋书·徐豁传》,元嘉初始兴太守三年,遣大使巡行四方,并使郡县各言损益,因此表陈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