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崔纂北魏
奏请更议刘辉 北魏 · 崔纂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
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
案:无叛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又寻门下处奏:以容妃、慧猛与私奸,两情耽惑,令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处入死。其智寿等二家,配敦煌为兵。天慈广被,不即施行,虽恕其命,窃谓未可。/夫律令,王者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律者,皆首罪判定;后决从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狱。若以逃避,便应悬募,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参差,或时未允。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昔邴吉为相,不存斗毙,而问牛喘,岂不以司别故也。案:容妃等罪止于奸私,若擒之秽席,众证分明,即律科处,不越杖刑坐。何得同宫掖之罪、齐奚官之律?案:智寿口诉,妹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母。《礼》云:「妇人不二夫。」犹曰不二天。若私失度,罪在于夫,衅非兄弟。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戳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许周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型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案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型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魏书·刑罚志》:「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刘辉坐与河阴县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殴主伤胎,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容妃、慧猛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七。)
狱成许家人陈诉议 北魏 · 崔纂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
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覆治之。
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御史风弹以痛诬伏。
或栲不承引,依证而科;
或有私嫌,强逼成罪。
家人诉枉,辞案相背,型宪不轻,理须讯鞠。
既为公正,岂疑于私。
如谓窥不测之泽,抑绝讼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
若从其案成,便乖覆治之律。
然未判经赦,及覆治理状,真伪未分;
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
愚谓经奏遇赦,及已覆治,得为狱成(《魏书·刑罚志》:「延昌三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王靖等上言,狱成不容家人陈诉。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申休、律博士刘安元等议。」)
刘景晖九岁且赦后不合死坐议 北魏 · 崔纂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
景晖云能变为蛇雉。
此乃傍人之言。
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
是以依违,不敢专执。
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无罪之戮。
景晖九岁小儿,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已,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
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
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死。
然更不破阙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囗,律令之外,更求其罪。
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
《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
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
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
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
景晖愚小,自依凡律(《魏书·刑罚志》:「熙平中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月光童子刘景晖妖言惑众,事在赦后,合死坐。正崔纂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