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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述北齐
窦瑗表改麟趾制母杀父条 北齐 · 封君义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五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
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
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
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
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其子将欲何之?
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
服虔注云:「文通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
父杀母出故隐痛深讳。
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
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
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
且圣人设法,所以防淫禁暴,极言善恶,使知而避之。
若临事议刑,则陷罪爽矣。
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
此制何嫌,独求削去。
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魏书·窦瑗传》。表言:「《麟趾新制》母杀父,子不得告,告者死。此条乞付评议。」。三公郎中封君义立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