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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琳之南朝宋 369 — 423
建言便宜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夫玺印者,所以辩章官爵,立契符信
官莫大于皇帝,爵莫尊于公侯。
而传国之玺,历代迭用,袭封之印,奕世相传,贵在仍旧,无取改作。
今世唯尉一职,独用一印,至于内外群官,每迁悉改,讨寻其义,私所未达。
若谓官各异姓,与传袭不同,则未若异代之为殊也。
若论其名器,虽有公卿之贵,未若帝王之重。
若以或有诛夷之臣,忌其凶秽,则汉用秦玺,延祚四百,未闻以子婴身戮国亡,而弃之不佩。
帝王公侯之尊,不疑于传玺,人臣众僚之卑,何嫌于即印。
载籍未闻其说,推例自乖其准。
而终年刻铸,丧功消实,金银铜炭之费,不可称言,非所以因循旧贯易简之道。
愚谓众官即用一印,无烦改作。
若有新置官,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后乃铸,则仰裨天府,非唯小益。
凶门柏装,不出礼典,起自末代,积习生常,遂成旧俗。
爰自天子,达于庶人,诚行之有由,卒革必骇。
然苟无关于情,而有愆礼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当式遵先典,釐革后谬,况复兼以游费,实为民患者乎。
凡人士丧仪,多出闾里,每有此须,动十数万,损民财力,而义无所取。
至于寒庶,则人思自竭,虽复室如悬磬,莫不倾产殚财,所谓葬之以礼,其若此乎。
谓宜谨遵先典,一罢凶门之式,表以素扇,足以示凶。
昔事故饥荒,米谷绵绢皆贵,其后米价登复,而绢于今一倍。
绵绢既贵,蚕业者滋,虽勤厉兼倍,而贵犹不息。
愚谓致此,良有其由。
昔事故之前,军器正用铠而已,至于袍、袄𮖁裆,必俟战阵。
实在库藏,永无损毁。
今仪从直卫及邀罗使命,或有防卫送迎,悉用袍袄之属,非唯一府,众军皆然。
绵帛易败,势不支久。
又昼以御寒,夜以寝卧,曾未周年,便自败裂。
每丝绵新登,易折租以市,又诸府竞收,动有千万,积贵不已,实由于斯,私服为之艰匮,官库为之空尽。
愚谓若侍卫所须,固不可废,其馀则依旧用铠。
小小使命送迎之属,止宜给仗,不烦铠、袄
用之既简,则其价自降。
夫不耻恶食,唯君子能之。
肴馔尚奢,为日久矣。
今虽改张是弘,而此风未革。
所甘不过一味,而陈必方丈,适口之外,皆为悦目之费,富者以之示夸,贫者为之殚产,众所同鄙,而莫能独异。
愚谓宜粗为其品,使奢俭有中,若有不改,加以贬黜,则德俭之化,不日而流(《宋书·孔琳之传》,义熙初,众官献便宜,琳之于众议之外,别建言。)
奏劾徐羡之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臣闻事上以奉宪为恭,临下以威严为整。
然后朝典为明,莅众必肃。
斯道或替,则宪纲其颓。
臣以今月七日,预皇太子正会。
会毕车去,并猥臣停门待阙。
有何人乘马,当臣车前,收捕驱遣命去。
何人骂詈收捕,咨审欲录。
每有公事,臣常虑有纷纭,语勿令问,而何人独骂不止,臣乃使录。
何人不肯下马,连叫大唤,有两威仪走来,击臣收捕。
尚书令省事倪宗又牵威仪手力,击臣下人。
宗云:「中丞何得行凶,敢录令公人。
凡是中丞收捕,威仪悉皆缚取」。
臣敕下人一不得斗,凶势辀张,有顷乃散。
又有群人就臣车侧,录收捕樊马子,互行筑马子顿伏,不能还台。
臣自录非,本无对校,而宗敢乘势凶恣,篡夺罪身。
尚书令羡之,与臣列车,纷纭若此,或云羡之不禁,或云羡之禁而不止。
纵而不禁,既乖国宪。
禁而不止,又不经通。
陵犯监司,凶声彰赫,容纵宗等,曾无纠问,亏损国威,无大臣之体,不有准绳,风裁何寄?
羡之内居朝右,外司辇毂,位任隆重,百辟所瞻。
而不能弘惜朝章,肃是风轨。
致使宇下纵肆,凌暴宪司,凶赫之声,起自京邑,所谓己有短垣,而自逾之。
又宗为篡夺之主,纵不纠问,二三亏违,宜有裁贬。
请免羡之所居官,以公还第。
宗等篡夺之愆,已属掌故御史,随事检处(《宋书·孔琳之传》。)
废钱用谷帛议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洪范》八政,以货次食,岂不以交易之所资,为用之至要者乎。
若使不以交易,百姓用力于为钱,则是妨其为生之业,禁之可也。
今农自务谷,工自务器,四民各肄其业,何尝致勤于钱。
故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运致之苦,此钱所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
谷帛为宝,本充衣食,今分之为货,则致损甚多。
又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此之为弊,著于自曩(《通典》作「著于目前」。)
钟繇曰:「巧伪之民,竞蕴湿谷以要利,制薄绢以充资」。
魏世制以严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马芝以为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
钱之不用,由于兵乱积久,自至于废,有由而然,汉末是也。
今既用而废之,则百姓顿亡其财。
今括囊(《通典》作「今计度」。)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仓庾充衍,或粮靡斗储,以相资通,则贫者仰富,致之之遗,实假于钱。
一朝断之,便为弃物,是有钱无粮之民,皆坐而饥困,此断钱之立弊也。
且据今用钱之处,不以为贫,用谷之处,不以为富。
又民习来久,革之怨惑。
语曰:「利不百,不易业」。
况又钱便于谷邪?
魏明帝时,钱废谷用,三十年矣。
以不便于民,乃举朝大议。
精才达治之士,莫不以为宜复用钱,民无异情,朝无异论。
尚舍谷帛而用钱,足以明谷帛之弊,著于已试也。
世或谓魏氏不用钱久,积藏巨万,故欲行之,利公富国。
斯殆不然。
晋文舅犯之谋,而先成季之信,以为虽有一时之勋,不如万世之益。
于时名贤在列,君子盈朝,大谋天下之利害,将定经国之要术
若谷实便钱,义不昧当时之近利,而废永用之通业,断可知矣。
斯实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张耳。
孝武之末,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便自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验之事实,钱又不妨民也。
顷兵革屡兴,荒馑荐及,饥寒未振,实此之由。
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视听,弘敦本之教,明广农之科,敬授民时,各顺其业,游荡知反,务末自休,固巳南亩竞力,野无遗壤矣。
于此巳往,将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
愚谓救弊之术,无取于废钱(《晋书·食货志》,《宋书·孔琳之传》,《南史》二十七,《通典》八。)
复肉刑议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唐虞象刑,夏禹立辟,盖淳薄既异,致化实同,宽猛相济,惟变所适。
《书》曰「刑罚世轻世重」,言随时也。
夫三代风纯而事简,故罕蹈刑辟;
季末俗巧而务殷,故动陷宪纲。
三千行于叔世,必有踊贵之尤。
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复者也。
汉文发仁恻之意,伤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创制,号称刑厝,然名轻而实重,反更伤民。
孝景嗣位,轻之以缓。
缓而民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罚之中,所以见美在昔,历代详论而未获厥中者也。
兵荒已后,罹法更多。
弃市之刑,本斩右趾,汉文一谬,承而弗革,所以前贤恨恨,议之而未辩。
钟繇陈群之意,虽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弃市。
若从其言,则所活者众矣。
降死之生,诚为轻法,然人情慎显而轻昧,忽远而惊近,是以盘盂有铭,韦弦作佩,况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则忽而不戒,日陈于前,则惊心骇瞩
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伤,轻之不必不惧,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产育,仁既济物,功亦益众。
又今之所患,逋逃为先,屡叛不革,宜令逃身靡所,亦以肃戒未犯,永绝恶原。
至于馀条,宜依旧制。
岂曰允中,贵献管穴(《宋书·孔琳之传》,桓玄议复肉刑,琳之以为云云,又《南史》二十七。)
魏放之问大功嫁女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魏放之孔琳之曰:「降在大功,当得嫁女不」?
答曰:「吾意降者似不得婚。
《记》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案如此文,唯云降者不可娶妻,不云不可嫁子。
此便是得嫁也(《通典》六十。)」。
傅都官驳大功嫁女议 其一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傅都官驳孔议曰:「娶妻嫁子,虽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
何者?
小功绝哭之后,可以娶妻,至于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也。
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周而降在大功,岂可同大功而嫁子乎」?
孔答曰:「娶妻事重,嫁子事轻。
今若云不可纳妇,容可以嫁子为难耳。
既不明不可以嫁子,而独明不可以娶妻,事重非其类矣(《通典》六十。)」。
其二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傅难曰:「今举重以明轻,何以谓之不类」?
孔答曰:「小功」二字原无,据中华本校补。
己身之吉事,在子则轻,在身则重。
轻故可行之于服末,重必卒哭而后可。
以降杀之明义
亦既差降,则事何必齐。
今若欲征其文,观雩知旱者,则,应明,轻者犹不可,则重者不言自彰。
而今独言小功之殇不可以娶妻,指是言重者不可也,重者自不可,轻者自可有差,何得轻必从重邪(《通典》六十。)
其三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傅曰:「案《礼》,葬后卒哭,之与服末,固是一语,直辞异邪」?
孔答曰:「以葬后便为末,虞毕乃卒哭。
且末与卒哭,若果实同而名异者,则当辄言小功之末,可以纳妇娶妻,如大功之末,辄言可以冠子嫁子,何以别更起条云『虽小功卒哭,可以娶妻邪』,推文明矣(《通典》六十。)」。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日月深酷,抚膺崩叫,心肝分脍,寻绎懊𢙐,触感陨绝,孤思悒悒,自郡地最(姜作「穷」。)
当柰何?
不孝柰何?
念痛悼难胜,得去月二示,知君所患故尔不差,甚有幽悒,热甚,比复何似?
想以转佳,眠食极胜也,善将治之。
孤子并疾患,叹具悒悒,脚中转剧。
近服散未觉益,惙顿何赖扶力,迷甚不次,孤子孔琳之柰何(一合作「等」字。)
顿首。
《淳化阁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