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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造买卖酒曲建隆二年四月壬戌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第六册第五一三三页)
百姓私造曲十五斤者,死;
酝酒城市者,三斗死;
不及者,等第罪之。
买者,减卖人罪之半。
告捕者,等第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