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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宽盐法建隆二年四月壬戌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一八(第六册第五一八三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
炼盐者,三斤死;
擅货官盐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
蚕盐贸易及入城市者,二十斤已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
三十斤已上,上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