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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明法科选限奏 五代 · 和凝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九
臣窃见明法一科。久无人应。
应令请减其选限。必当渐举人
谨案考课令明法试律十条。以识达理问无疑滞者为通。
所贵悬科待士。自勤讲学之功。
为官择人。终免旷遗之咎。
况当明代。宜举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