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委录事参军专判钱物斛斗文案奏 唐 · 魏扶
出处:全唐文卷七百五十七
下州应管当司诸色钱物斛斗等。前件钱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缘当司无巡院觉察。多被官吏专擅破除。岁久之后。即推在所腹内。徒烦勘诘。终无可徵。今后诸州府钱物斛斗文案。委司录事参军专判。仍与长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并无悬欠。至考满日。递相交割。请准常平义仓斛斗例与减选。仍每月量支纸笔钱。若盗使官钱。及将借贷与人。并请准□元敕以赃论。如徵收欠折。及违限省条。并请量加惩殿。如缺司录。即请令选诸强干官员专知。不得令假摄官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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