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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度支李尚书事状810年 中唐 · 李翱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三十四
度支李尚书出妻也。
续有敕停官。
及薨。
亦无追赠
当时将谓去妻之状不直
明白无可疑者。
及此
近见当使石副使刘侍御
朝廷公议
皆云李尚书猜忌
甚于李益
而出其妻。
若不缘身病。
即合左降
翱尝从事滑州一年有馀。
李尚书具能详熟
李尚书滑州时。
一善妇人陶芳。
中门外处之。
于后陶芳与主钥厅子有过
既发。
李尚书召问厅子
既实
告之曰。
吾从若父所将若来。
不能杖若。
吾非怒而不留
若既犯此。
即自于军中不便
远归父所。
无他往。
遂斥陶芳于家。
不罪也。
当时翱为观察判官
卢侍御宪曰。
此事在众人
必怒而罪之。
中道
即罪之而不怒。
大夫未足以为教。
然亦可谓难能也。
此以言。
即性猜忌
不甚河南李少尹详矣。
刘侍御又说朝廷公议云。
李尚书之在滑州也。
故多畜媵。
断送其妻入京。
以遂所欲。
翱又能明其不然
李尚书二子仕于京师
奏请至滑纳妻。
德宗皇帝奏事将军张璀曰。
与卿本使无外
往告卿本使。
令妻新妇家来上都为婚。
亦有手诏
李尚书遂发二新妇及妻入京以奉诏
二男既成婚。
其妻遂归滑州
自陶芳之外
更无妾媵
李尚书将畜媵女
不假令妻入京。
此以言。
即与朝廷公议不同如此
以为古人之逐其臣也。
必可使复事君。
去其妻也。
必可使复嫁。
虽有大罪。
不忍彰明
必为可辞以去之也。
曾参之去妻也。
蒸梨不熟
孟子之去妻也。
以恶败。
鲍永之去妻也。
以叱狗姑前。
此皆以事辞而去之也。
李尚书于此二事外。
犹有他过。
即非翱所知也。
公议所责。
祗如刘侍御之传。
则翱据所目见而辨也。
章然前所陈矣。
凡人中门内事
外人不可周知
偏信一党亲族之言。
以为公议
不知是议之果为公耶私耶。
未可知也。
阁下所闻
倘犹有加于是者。
不惜示及
如或祗如前两说
伏望不重既往之论。
而明之于朝廷
使非实之谤。
传说人间
既殁之魂。
衔冤泉下
幸甚幸甚
翱于李尚书
初受顾惠
及其去选也。
客主之义。
不得如初欢矣。
兹所陈者。
但乐明人之屈而正之耳。
伏冀不以为党。
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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