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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奏量移官状 中唐 · 陆贽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七十五
右。伏以国之令典
先德后刑所后法当舒迟
决罪不得驰驿行下。所先者体宜疾速
赦书日以五百里为程。诚以圣王之心。
务宏庆惠。必回翔行罚
而企跃于舒恩。不加罚于典法之外
不亏恩于德令之内。则受责者莫兴怨
贷者咸思自新所谓威之斯惩。
宥之斯感。惩以致理。
以致和。致理则尊。
致和则爱。为人父母
必在兼行陛下德配上元
泽流下土。顷因郊祀
普降鸿恩凡是贬责之人。
并许量移近处。臣等任叨辅翼
职在宣行。寻具奏闻
请便进拟圣心精一
务欲均齐。令待所司检寻。
一时类例处分。其左降官内。
或罪非可弃。才有足甄。
亦许别状商量不拘常例奖用。
臣等据所司检勘左降官及流人送名到者。都比拟量移及别追用。
分为三状前月十二日封进。
流人量移状。已蒙印出行下讫
馀两状至今奉进止。窃以赦书宣布
仅欲半年。若更淹迟
恐乖事体。又诸州刺史台省官等
有事故。颇多缺员。
睿旨精于选求至今常不充备
以眚掩德。见非古人
录用弃瑕。允归圣造。
愿广含宏之美。庶增诱掖之徒。
谨奉状陈闻伏听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