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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节赋税百姓六条 其三 长吏增户加税辟田课绩 中唐 · 陆贽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六十五
夫欲施教化。立度程
必先域人。使之地著
古之王者。设井田之法。
以安其业。立五宗之制。
以缀其恩。犹惧其未也。
又教之族坟墓。敬桑梓
将以固人之志。定人之居。
俾皆重迁然可为理
厥后又督之以出乡游惰之禁。纠之以版图比阅之方。
训导渐微。而检制犹密。
历代因袭以为彝章
其理也必谨于堤防。其乱也必慢于经界
斯道崇替与时兴衰
人主失之。则不可御寰区
守长失之。则不可釐郡邑
理人之要。莫急于兹
顷因兵兴。典制弛废
户版纪纲罔缉。土断条约不明
恣人浮流。莫克禁止
纵之则凑集。整之则惊离。
恒怀倖心。靡固本业
是以赋税不一教令不行
长人者又罕能推忠易地之情。体至公徇国之意。
迭行小惠。竞诱奸氓。
倾夺邻境智能。以招萃逋逃理化
舍彼此者。既为新收而获宥
倏忽往来者。又以复业而见优。
怀土安居首末不迁者。
则使之日重。敛之日加
是令地著之人。恒代惰游服役
何异驱之转徙。教之浇讹
此由牧宰不克宏通。各私所部之过也。
及夫廉使奏课会府考功
但守常规不稽时变
其所以为长吏之能者。大约在于四科
一曰户口增加。二曰田野垦辟
三曰税钱长数。四曰徵办先期
此四者。诚吏职之所崇。
立法齐人。久无不弊。
法之所沮。则人饰巧而苟避其网。
法之所劝。则人兴伪以曲附其文。
之者若不维御损益之宜。则巧伪萌生
恒因沮劝而滋矣。夫课吏之法。
所贵户口增加者。岂不抚字得所
人益阜蕃乎。今或诡情以诱其奸浮。
苛法以析其亲族。苟益户数
登赏条。所诱者将议薄征
已遽惊散。所析者不胜重税
又渐流亡州县破伤
多起于此长吏相效以为绩。
安忍莫惩。齐人相扇以成风
规避转甚。不究实而务增户口
有如是之病焉。所贵田野垦辟者。
岂不训导有术。人皆乐业乎。
今或牵率黎烝播植荒废
约以年限。免其地租
农夫不增。而垦田欲广。
新亩虽辟。旧畬反
人利免租。颇亦从令。
年限才满。复为污莱
有益烦劳。无增稼穑
不度力而务辟田野有如是之病焉。
所贵税钱长数者。岂不以既庶而富。
可加赋乎。今或重困疲羸
力求附益捶骨沥髓
隳家取财。苟媚聚敛之司。
以为仕进之路。不恤人而务长税数。
有如是之病焉。所贵徵办先期者。
岂不物力优赡。人皆乐输乎。
今或肆毒作威。残人逞欲
事有常限因而促之。
不量时宜。唯尚强济
不容织。不暇舂。
矧伊贫虚能不奔迸
不恕物而务先徵办。有如是之病焉。
然则引人逋逃。蹙人艰窘
唯兹四病。亦有助焉。
此由考覈不切事情。而泛循旧辙之过也。
且夫户口增加田野垦辟
税钱长数。徵办先期
若不实事验之。则真伪莫得而辨。
将验之以实。则租赋须加。
所加既出于人。固有受其损者。
此州若增客户。彼郡必减居人
增处邀赏。而税数有加。
减处惧罪。而税数不降。
国家所设考课之法。必欲崇于聚敛
如斯可矣。将有意乎富俗而务理。
岂不刺谬欤。当今之要。
在于厚人而薄财。损上以益下。
苟利矣。上必安焉
则少损者。所以大益也。
人既厚矣。财必赡焉。
则暂薄者。所以成永厚也。
臣愚谓宜申命有司详定考绩
往贵于加者。今务于减焉。
假如一州之中。所税旧有定额
凡管几许百姓复作等差科。
每等有若干户人。每户出若干税物
各令条举都数年别一申使司
使司详覆有凭然后录报户部
当管之内。人益阜殷。
定税额有馀。任其据户均减。
率计减数多少以为考课等差
当管税物比较。每户十分三分者为上课
十分二分者次焉。十分一分者又次焉。
如或人多流亡。加税见户
比校殿罚。法亦如之。
百姓所出田租。则各以去年应输之数。
便为定额。每岁据徵。
更不勘责检巡。增辟者勿益其租。
废耕者不降其数。足以诱导垦植
且免妨夺农功事简体宏。
人必悦劝。每至定户之际。
但据杂产较量。田既自有恒租。
不宜更入两税如此
则吏无苟且。俗变浇浮
督课而人自乐耕。不防闲而众皆安土
斯亦当今富人固本要术。在陛下举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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