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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尹以下俸钱 唐 · 常衮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十四
敕。
辇毂之下。
封畿之内。
承前户口五千馀万。
京兆禄廪不过二百石。
俸钱不过三十贯。
降至下吏
差次可知
自顷艰虞
且踰星纪
岁有事边之役。
人多尽室之行。
闾井萧然
百不存一
府县之俸。
十倍平时
官高者因其使名。
数处请受
位卑者假以职掌
恣加优给
致令所典之务。
移在他曹。
虽齐等伦
顿异丰薄
皆自常税之外
重敛而供。
浸毙则宏。
因循未改
我军国之用。
困其疲耗之人。
岂计人置官之意。
度农制禄之法也。
四方取则
若是乎。
比下诏书
务于勤恤
将求致理
切于澄源
遂委中书门下条录奏闻
躬亲括。
巨细精详
览其名实之状。
深叹过差之极。
革其既往
制在惟新
爰据高卑
以之均节
使人足以奉□吏足以资家。
务有不急
悉皆除去
仍量闲剧
权省官员
胥徒厮役
亦有蠲减
费用既少。
困穷自安
唯出正租。
更无徵率。
京兆府县官月俸
除正断外。
不得辄有增加
判司参军簿尉等有犯。
录事参军县令
如令长及录事参军少尹有犯。
京尹
画一之令。
当在必因
劝百之义。
固非末减
各儆于位。
近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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