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駮论自徒已下罪人并徙边州议 中唐 · 严郢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二
臣伏徙置边州者。流之异名
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
或恐未当。其死罪
杀人之外。有十恶重罪
造伪刻印。并主典伪印。
强盗光火等。若一切免死徙边
即于法太轻。不足惩戒
徒罪条目至多。或斗殴争竞
小有伤损。或夫妻离异
不犯义绝。或养男别姓
立嫡违式。或私行度关。
或相冒合户如此之类。
不可悉数令一徙边
十恶造伪同等。即轻重悬殊
又准刑部格。京城县杂。
愆犯百端触网陷刑
徒罪偏广。若皆送覆。
系滞实多。其徒已下罪
除免官当及敕杖者。宜准外州例。
州县量事处分。今若天下徒罪
悉申所司。皆从谳报
法司断结准式有程
州县禁囚。动盈千百。
天下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千人
则百动摇刑章紊挠。
边州近边犯死及徒流者。复何以处之。
伏请下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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