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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不便 其二 第二 唐 · 李彭年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二十九
臣某言。
臣伏诏书
内外取受一匹以上
科本罪外。
放归田里
五匹以上
仍于犯处便附贯者。
臣闻国之大礼
必存其故不易其宜。
循其教不易其俗。
故礼曰。
刑者侀也。
一成而不可变
则百常行之道也。
周礼曰。
新国
轻典
平国
用中典。
乱国
重典
此又三等用刑之意也。
然设三槐九棘之吏。
钧金束矢之条。
盖又慎之至也。
详刑死者不恨
而生者不怨
怨恨不生。
灾害不作
灾害不作
太平之理也。
尧舜之圣。
犹曰惟刑恤哉。
成康之贤。
故称明德慎罚
为政之道。
可不慎欤。
自周寖微
穆王荒耄
五刑之属。
立三千之条。
时而用。
所谓刑乱者也。
春秋之时。
王道寖坏
征伐交起。
教化不行
子产铸书。
见疵于叔向
荀寅设法
获毁于仲尼
偷薄之政。
自是滋矣。
秦至始皇
专任刑罚
赭衣塞路
奸邪并生。
囹圄成市
天下愁苦
刘项一呼
土崩瓦解
降自魏晋
至于陈隋。
历代兴亡
莫不因此
孔子曰。
礼乐不兴
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
则人无所措手足
诚哉是言也。
当今天下有道
庶政惟和
四方无虞
万邦从政
正可胜残去杀
道德齐礼。
大革前非
淳风一变
今乃下明敕
刑书
深非元元之望也。
刑罚御人以威。
法令示人以信。
若成而数变
则人之心不安
严而必行。
狱讼滋起。
先王所言。
议事以制。
不为刑辟者。
惧人之有争心也。
伏惟陛下取鉴前典
率由旧章
国用常刑
俯收严典。
政经有序
德洽人心
万姓咸曰。
大哉王心
兹用不犯有司矣。
且臣闻宽者仁也。
者正也。
上正其道。
下必从之。
陛下无为之时。
不严之化。
则如风偃草
日用不知
岂待威之以深刑
而欲革之以贪性。
苟纵免而无耻
亦何益于哉。
臣又闻之。
至刑无所用。
至政无所理。
杨泉物理论曰。
与天地俱生。
自然之气也。
人主御人
宽则奸易禁。
急则奸难绝。
今法虽大设。
犯者逾多
臣愚以为持政之急。
老子曰。
法令滋章。
盗贼多有。
此盖急刑。
非止奸之意。
伏愿陛下深思之。
识见近浅
才非匡济
谬参列侍
忝齿诤臣
敢不竭诚
以速官谤
傥裨政化
虽死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