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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制 盛唐 · 韦述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二
天生万物
惟人最取灵。
所以尊尊亲亲
生分类。
存则尽其爱敬
没则尽其哀戚
缘情制服
考事而立言。
往圣讨论
亦已勤矣。
上自高祖
下至元孙
以及其身。
谓之九族
由近而及远。
称情而立文。
差其轻重
遂为五服
虽则或以义降。
或以名加。
教有所从
理不踰等
百王不易
三代可知
日月同悬。
咸所仰也。
微言既绝。
大义复乖。
文质有迁。
而必遵此制。
谨按仪礼丧服传曰。
外亲之服皆缌麻
郑元外亲异姓
正服不过缌麻
外祖父小功五月
以尊加也。
从母小功五月
以名加也。
舅甥外孙
中外昆弟
本服缌麻三月
若以匹敌
外祖则祖也。
舅则伯叔父之别也。
姨舅伯叔
父母之恩不殊
独杀外氏
圣人之心。
良有以也。
丧服传曰。
禽兽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
都邑之士。
则知尊祢矣。
大夫学士
则知尊祖矣。
诸侯及其太祖
天子及其始祖
圣人天道而厚于祖祢
姓族而亲其子孙
近则别其贤愚
远则异于禽兽
由此言之。
母党比于本族
不可同贯明矣。
且家无二尊
无二斩。
人之所奉。
不可贰也。
特重于大宗者。
降其小宗
为人后者。
减其父母之服。
女子出嫁
杀其本家之丧。
所存者远。
所抑者私也。
今若外祖及舅更加一等
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
中外之制。
相去几何
废礼徇情
所务者末
古之制作者
知人情之易摇。
失礼之将渐。
别有同异
轻重相悬
欲使后来之人。
永不相杂
微旨斯在。
岂徒然哉。
五服上杀之义。
必循源本
方及条流
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
从父昆弟大功九月
以上出于祖。
其服不得过于祖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从祖昆弟小功五月
以出于曾祖
不得过于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缌麻三月
以其出于高祖
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
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
若为制服
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
外祖至大九月
外曾祖合至小功
高祖合至缌麻
若举此而舍彼
则不均。
弃亲而录疏。
理则不顺
推而广之
是与本族无异矣。
服皆有报。
则堂外甥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
圣人岂薄其骨肉
背其恩爱
情之亲者。
服制乃轻。
盖本于公者薄于私。
存其大者略其细。
义有所断。
不得不然。
可加也。
亦可减也。
往圣可得而非。
礼经可得而隳矣。
先王之制。
谓之彝伦
奉以周旋
犹恐失坠
一紊其叙。
庸可止乎。
旧章沦胥
为日已久矣
所存无几
又欲弃之。
虽曰未达
不知其可。
请依仪礼丧服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