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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主制度 初唐 · 韦叔夏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八十九
社主制度长短
在礼无文
天子亲征
又载社主
谓之社事
则社之神主
可载而行。
详议
以为主既可载。
明非过重。
郊特牲云。
社祭土而主阴气
韩诗外传云。
天子大社五丈
诸侯半之
盖以五是土数
故坛方五丈
社主请准五数五尺
准阴之二数二尺
剡其上以象物生。
方其下以象地体。
埋其半。
以根在土中
本末均也。
神道设教
法象有凭
其尺请用古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