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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徐馀庆处斩 初唐 · 徐有功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六十三
谋反大逆
罪极诛夷
殄其族未足以谢愆。
污其宫宁可塞责
今据馀庆罪状
颇共虺冲交涉
为冲理债
违敕是情。
于冲致书
在反为验。
既属永昌恩赦
在庆罪即合原。
状据永昌元年赦曰。
其与虺贞等同徒党
魁首既并伏诛
支党事未发者。
特从赦原
谨详魁首两文
在制非无所属
尚书曰。
歼厥渠魁
名例律曰。
造意魁首
即其帅首元谋魁帅
首谋已露者既并伏法
支派党与未发者特从原宥
伏诛既标并字。
足明魁首无遗
馀庆赦后被发觉
即为支党
必其庆是魁首
当时寻已伏诛
从魁逃亡
亦应登时追捕
则不入伏诛之例。
退则又异追捕之流
将同魁首结刑。
何人更为支党
非常之恩。
千载空遇。
莫大之罪。
万死蒙生。
令支党之人。
翻同魁首
应坐之伍。
更入死条。
嫉恶臣子之心。
好生圣人之德。
今赦而复罪。
不如无赦
生而又杀。
则不无生
窃惟圣朝
伏当不尔
馀庆请依后断支党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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