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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徐馀庆处斩奏 初唐 · 徐有功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六十三
谋反大逆。
罪极诛夷。
殄其族未足以谢愆。
污其宫宁可以塞责。
今据馀庆罪状。
颇共虺冲交涉。
为冲理债。
违敕是情。
于冲致书。
在反为验。
既属永昌恩赦。
在庆罪即合原。
状据永昌元年赦曰。
其与虺贞等同恶徒党。
魁首既并伏诛。
其支党事未发者。
特从赦原。
谨详魁首两文。
在制非无所属。
尚书曰。
歼厥渠魁。
名例律曰。
造意为魁首。
即其帅首乃元谋魁帅。
首谋已露者既并伏法。
支派党与未发者特从原宥。
有伏诛既标并字。
足明魁首无遗。
馀庆赦后被言发觉。
即为支党。
必其庆是魁首。
当时寻已伏诛。
若从魁首逃亡。
亦应登时追捕。
进则不入伏诛之例。
退则又异追捕之流。
将同魁首结刑。
何人更为支党。
况非常之恩。
千载空遇。
莫大之罪。
万死蒙生。
令支党之人。
翻同魁首。
应坐之伍。
更入死条。
嫉恶虽臣子之心。
好生乃圣人之德。
今赦而复罪。
即不如无赦。
生而又杀。
则不如无生。
窃惟圣朝。
伏当不尔。
馀庆请依后断为支党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