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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属不得通婚 唐 · 李乾祐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六十
郑州人郑宣道。先聘少府监主簿李元义妹为妇。
宣道堂姨。元义先虽执迷
许其婚媾。后以情礼不合
请与罢婚。宣道省陈䜣。
以法无此禁。判许成亲
何则同堂姨甥虽则无服
既称从母何得为婚。
又母与堂姨本是大功之服。
大功之上。礼实同重。
九月为服。亲亦至矣。
子而不子。辱以为妻。
名教所悲人伦是弃。
且堂姑堂姨内外之族虽别。
父党母党骨肉之恩是同。
爱敬本自天性禽兽亦犹知母。
岂可令母堂妹。降以为妻。
从母之名。将何所寄。
古人正名远别后代违道任意
恐寖以成俗。然本属无服
尊卑不可为婚者。非止一条
请付偫官详议。永为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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