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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谏五品以上犯奸没官 隋末唐初 · 褚遂良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四十九
遂良言。昔人输写至诚
通幽显。是以落日回光
飞泉上出。臣丹心不著
空祈听览。擢臣之发。
不足雠愆。臣今月五日诣虔化进封表。
五品以上官人妻及女等有犯罪者没为官婢。既未进旨
下情惶惧。臣又再三思量
实为不可唯有身犯叛逆
天下不容。妻奴等始合配没。
自兹以往。曾无此例。
犯奸罪。身即没官
不敬舅姑。则依常律
自非中刑不可为教。
至于一妇没官。其夫及子。
同宗合门。有大羞辱
见在朝者。皆不可用。
郡王近亲县主密戚
或有如此事。并具前表。
帝王作典。谓之利用
恐其罪而化之。不因其罪而利之。
不惊人心不兴物议
教民以善。不为异罚。
三皇以来。二百馀帝。
禁止奸秽。皆无此法。
至于明圣独用此刑。
既惭古昔。终尘德义
然则为政教之用。政为社稷之本。
再三如此天下依行
臣恐政道因兹渐就流坏。是以不避严诛
更敢一请。若即班行
四方谈议。臣缄口不言
罪合万死。执以陈闻
伏候刑宪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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